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设立的,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的资金。
(一)基本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残疾人就业条例》。
(二)主要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2.《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3.《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4.《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义务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社会平均工资2倍,取低值)。
缴纳义务人应按规定期限,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填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自行申报缴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额缴纳地方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5年5月16日B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