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指引》解读
2024-06-0720
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对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的规范发展进行了顶层设计,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要求,陆续颁布了涉税专业服务规范指引,重构并推行了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新体系,在此背景下,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发布已六年,期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已经历几次调整,从结构和内容要求上,《准则》的部分内容已经与新发布的行业执行规范存在较大的差异,需要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调整,使其符合新行业执行的业务规范要求,并能够更全面反映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内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委派具备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人员,依据税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被鉴证人的企业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判断,并出具鉴定和证明的活动。《指引》是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体系中的一个具体业务指引,基本目的是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在制定时考虑将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的有关精神具体化,明确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的有关概念、程序和方法,划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实施提供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改)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的《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涉税鉴证业务指引(试行)》是制定《指引》的直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企业所得税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制定《指引》的主要税法依据。《指引》参照《涉税鉴证业务指引(试行)》及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从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角度出发,按照鉴证业务的流程设计指引的框架,梳理了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接业务前后风险管控事项,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纳税申报事项作为鉴证事项,规范了相关鉴证事项的审核程序和审核要点,主要目的是在提高税务师事务所鉴证业务质量的同时,保障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涉税鉴证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指引》共分为七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定义和目标、第三章证据收集与评价、第四章业务实施、第五章业务记录、第六章鉴证报告、第七章附则。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章主要明确《指引》的适用范围以及涉税服务人员在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具体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职业道德、执业质量、服务程序控制等方面要求。第二章:业务定义和目标。第二章主要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定义进行界定,并列示了当事人及术语,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鉴证目标。第三章:证据收集与评价。第三章主要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中的企业基本情况、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价情况、鉴证年度的重大经济交易事项、相关财务会计数据信息、纳税调整项目、税收优惠项目、弥补亏损类项目、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等九个方面鉴证证据涉及的证据资料进行明确,并对鉴证证据的评价及处理的要点进行了明确。第四章:业务实施。第四章按照鉴证事项划分为十二节,每节对于鉴证事项的审核程序、方法和关注要点进行了明确,十二节的具体内容为,第一节:利润总额项目鉴证;第二节: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鉴证;第三节:收入类调整项目鉴证;第四节 :扣除类调整项目鉴证;第五节:资产类调整项目鉴证;第六节:特殊事项调整项目鉴证;第七节:特别纳税调整项目鉴证;第八节:其他纳税调整项目鉴证;第九节:税收优惠项目鉴证;第十节:弥补亏损类项目鉴证;第十一节: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项目鉴证;第十二节:实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企业鉴证。第四章为《指引》的重点章节。第五章:业务记录。第五章主要提出了工作底稿档案的编写、管理、报送等防范执业风险措施和健全内控机制的要求。第六章:鉴证报告。第六章主要提出了鉴证报告编写、管理、报送等要求。第七章:附则。第七章规定了《指引》试行日期及文件废止情况。(一)按照《涉税鉴证业务指引(试行)》的框架体系设计了框架结构《指引》按照《涉税鉴证业务指引(试行)》的体系框架调整了框架结构,从分章上,删除了《准则》的第二章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备,增加了第二章业务定义与目标、第五章业务记录,将《准则》的第四章年度纳税申报鉴证证据调整为第三章证据收集与评价。从分节上,在业务实施章节,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事项顺序设置了十二节,方便读者使用与阅读。(二)职业道德、质量控制和涉税专业服务程序准则的内容不在具体业务准则中进行重复说明编写《准则》时,因为业务规范体系尚未建立,所以职业道德、质量控制和涉税专业服务程序准则在具体业务准则中进行了说明,建立新的框架体系后,《准则》的内容与新业务规范编制原则不一致,新规范要求相关业务执行新的业务规范,具体业务指引只明确具体的业务问题。例如:《准则》的第二章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备的第八条至第十条在新的《指引》中适用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三) 《指引》 中增加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息采集”“信任保护原则”“委托人”“使用人”第一章总则的第三条中“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关信息”及第四条中“实行信任保护原则及终止的情形”为增加的内容;第二章业务定义与目标的第十条增加了“委托人”和“使用人”的定义。(四)证据资料评价更加合理、完整,证据资料按鉴证事项进行细化《指引》中证据收集与评价部分对证据资料的规定相比《准则》中对鉴证证据的规定更加细化,按照鉴证事项分项目进行列示,与《准则》相比,证据资料的评价更加合理和完整。作者:孟 佳(北京国佳中睿致信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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